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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皮书:中国反恐怖主义法律制度体系日臻完善
杭市监处罚[2024]17号文件显示,当事人广东九明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某药品在向杭州市桐庐某医院销售过程中白皮书:中国反恐怖主义法律制度体系日臻完善,委托庄某个人开展某药品的市场推广工作白皮书:中国反恐怖主义法律制度体系日臻完善,并向其提供推广资金。庄某与桐庐某医院负责药品采购的工作人员王某某约定:由王某某负责将某药品运作进桐庐某医院并持续采购,庄某则按一定比例向王某某支付回扣。从2017年6月20日至2019年6月14日,庄某先后向王某某转账某药品回扣款共计582448元。庄某受当事人委托,在桐庐某医院为当事人开展某药品的市场推广工作,应当认定为是当事人的工作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因当事人未向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证据证明,庄某行贿的行为与其谋求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故庄某行贿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当事人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白皮书:中国反恐怖主义法律制度体系日臻完善,构成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2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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